犯罪嫌疑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
在定理 2中,他讨论了如何决定分享函数使得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导致了个人收入之和最大。笔者在西方经济学刊物上也发表了许多这方面的文章。
考虑不同的经济环境类,选择不同的自利行为假设,设计不同激励机制,允许剩余产出、或将精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境界放宽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优都可使这些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一般来说真的是矛盾的吗? 答案不见得如此。于是写下此文,指出其中一些问题,供作者和读者参考,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尊严。但中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与美国大不一样,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过度强调结果公平(导致了吃大锅饭)而基本上忽视了经济效益问题。如果人们并不要求团队联合生产的产出将全部由团队成员分享而允许剩余,则个人理性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大这种集体理性可同时达到。
改革前不太强调个人利益重要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经济低效率和实行看重个人利益重要性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说明了此点。但经济学的的确确是一门具有科学体系的严谨学科。[3] Valerie P. Hansand Claire M. Germain, The French Jury at aCrossroads.86 Chi. –KentL. Rev. 2011.737. [4]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18]所以,重大的刑事案件才实行陪审制审理为域外国家的主流做法。陪审员本身并非像职业法官那样受过法科教育,所以就需要法官把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生活化语言的形式展现在陪审员面前。根据《陪审法院组织法》之规定,事实列表主要包括:叙述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明确区分指控事实和辩护事实。诚如上文所言,英美法国家法庭审判时,合议庭处于被动状态,尽管普通法系的法官现在越来越多地被授权可以主动引出诸如精神错乱或被胁迫之类的事项,但仍然有一些与罪行有关的问题仅在辩护方提出后才能由法官引出。
传统英美法系国家没有问题列表制度除了受审判模式的制约外,法官与陪审员关系的区别也是重要原因之一。[44] 就问题列表制度而言,问题的设计和表决程序都是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层面,确切来说,这些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立法时不应把它与刑事诉讼法割裂。
[28] 由以上可知,法国《刑事诉讼法》对提出的问题及提问的方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提问的规则及特殊情况下的提问等情况也作了详尽的规定,使法国陪审员问题列表制度在实践中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可见,与其让民意与司法在法律外部进行 对抗,还不如将民意引入司法内部系统以确保民意与司法有效沟通,只要不违反专任法官主宰审判这一基本原则即可。一方面,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并不了解案情,即使通过丰富多彩的庭审,陪审员以其叙事化认知方式也只能大致了解案件的始末,并不能完全的掌握案件信息,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更是如此。在分析两案的基础上,作者主张:与其让简单法条主义的消极司法因为民意的不满与批判而最终被迫屈服,还不如赋予民众以法律上的理性表达权及其法定行使方式,使民意在程序理性和有序参与的导引下得以合理地释放,实现从民意在司法系统外部发起对司法的 攻击到司法吸收民众参与到体制内部进行良性互动的根本转变。
即,陪审员不能作出一般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只是回答法官所询问的问题及相关事实的判断。(二)陪审员还需对有条件减刑及罪责和面问题等作出裁决。[42] 在俄罗斯,陪审团宣告的判决与法院最后出具的判决书内容并非完全一致。[2] 叙事化(storytelling)认知,是指一种以普通人认识生活化事件的视角看待、分析庭审证据呈现的信息,在主体思维中还原为故事化场景的庭审认知方式。
在法庭评议时,审判长必须整理案件争点及相关的证据概要,作成通熟易懂的合议记录。而且有些国家判决文书中还要求对判决结果进行说理,这就决定由法官撰写判决书的必要性。
其次,陪审员的价值判断面临着无用武之地的问题。那么,陪审员在面对被告人和复杂的事实问题时,法庭是否能够提出一定数量的具体问题给予陪审员考虑,并用以合理、审慎地作出判断。
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其次还要考虑问题列表的受案范围、问题列表合议庭成员、问题列表制作的时间、问题列表问题的设计、问题列表评议的规则等方面,经过各方面的考量才能增强问题列表制度在实务中的可行性。具体而言,职业法官提出的问题清单要结合控辩双的意见,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点。即,陪审员负责处理事实问题,职业法官负责处理法律问题。该行为系受审人实施是否得到证明。也即,法官首先要对定罪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暂离职务可能对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所以,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
所以这就决定问题的设置不能太复杂,用语要通俗易懂。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从适用问题列表制度的国家来看,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长撰写判决文书。该法典对陪审制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规定。
经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法律对问题列表的制定规定的比西班牙要精致的多。新一轮的陪审制改革必须引进问题列表制度。这些问题又可细化为有关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有关排除或减轻违法性、有责性、有关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陪审员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25]如果辩方提出了免除或减轻刑罚的理由,如果辩方提出的该项理由被法庭援引,则审判长还需对每一项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事由单独提出一个问题。[9] 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9日,第5版。
所以,问题列表制度的引进,一方面使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难度降低,符合我国新一轮陪审员制度改革中放宽陪审员学历和专业知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缓解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陪审员精英化趋势。[18] 详细内容请参见:日本《裁判员法》第二条之规定。
俄罗斯是由首席陪审员根据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宣布陪审团判决,然后法庭在控辩双方参加下继续审理,最后由法官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如今,陪审制度的应有作用没能充分发挥,主要表现为,实务中陪审员随法官出庭基本上不发言,法庭合议时也是职业法官说话,陪审员附和,[1]也即理论界所说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职业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垄断,使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能够形成良性的制约关系,限制法官裁断的任意性。有 3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或许是出于对公权力的天然不信任倾向,英美法国家陪审员仅处理不需要法官指导而依靠自己的生活常识和普世价值就能决断的事实问题,所以事实上法官并无裁判权。当然,将问题列表制度引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并不是仅仅将域外问题列表的设计和法庭评议规则照搬照抄,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是因为问题列表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陪审制度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有关陪审员制度具体运作[44]的规定应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15] 汪习根: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以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模式为样本,《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第133页。
如果法庭经过审理,审判长认为被告人应当认定的罪名可能与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则审判长还必须针对此项提出一个或多个补充性问题。[26]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每一项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法定原因,如其被援用,亦应单独提出一个问题。
如果要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引入问题列表制度,则必须要面对问题列表制度的立法。(2)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